•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3-02 19:50:52 股吧网页版
航晨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3-02


证券代码:872147 证券简称: 航晨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西安航晨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 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五章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
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十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单笔总额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提供 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五章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电话、 五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电话、电子邮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电子邮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同意。 的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监 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以 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电话、电子邮 书面或其他形式(电话、电子邮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
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章 第五十条 第五章 第五十条

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