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2149 证券简称:睿中实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包括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修订,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主办券商如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 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应及时更正或补充。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九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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