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睿中实业: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2149 证券简称:睿中实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规范监事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通过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

第一节 监事的选举和更换

第三条 根据监事产生的方式,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股东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

第四条 股东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有下列任职条件:

(一)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所有股东的权益;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二)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会、连续一年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职工监事因离开公司致使其不适宜履行职工监事职责的,由此造成公司职工监事人数达不到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应按规定选举新的职工监事,以补足职工监事人数。

公司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后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二节 监事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是监事会的成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查阅相关文件,并依法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二)与其他监事联名提议召开监事会;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列席股东会,并可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可以列席董事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