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2149 证券简称:睿中实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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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包括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修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 保风险,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及《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主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身份为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
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本制度所称反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要求债务人为公司提供担保,以担保公司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后所得追偿权的实现。该债务人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即为反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三) 公司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四)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依法定程序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提供担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担保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方正在或将要为公司提供担保,是公司的互保单位;
(二)被担保方与公司具有重要的业务往来关系;
(三)被担保方是公司子公司;
(四)被担保方是公司的关联方。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的,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节 担保的调查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申请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时必须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基本资料;
(二)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有关债权、债务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信用情况证明;
(五)对于被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需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运营部等部门(以下合称责任人)共同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应对被担保人依据第十一条所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确定相关资料是否真实。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债权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债权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三条 责任人应当通过被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评估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风险;公司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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