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2149 证券简称:睿中实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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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包括对《股东会制度》的修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 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的事项有规定的,按照监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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