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1
证券代码:872152 证券简称:华仿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保定华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保定华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保定华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融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融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保定华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如下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者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
券、委托理财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以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无权批准对外投资融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融资,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准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符合以下标准之一,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投资及融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1、投资及融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投资及融资事项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由董事会审议后,交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1、投资及融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的,且超过1000万元。
无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及融资行为,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除此以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及融资做出决定。
第六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融资方案,以便董事或股东作出其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
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及融资方案。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及融资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融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 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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