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西风行测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516 第 232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风行测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516 第 232 号
致:山西风行测控股份有限公司
受山西风行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行测控”或“公司”)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风行测控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山西风行测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现场见证和核验。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风行测控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
开 , 公 司 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让 系 统 网 站
(https://www.neeq.com.cn)公告了《山西风行测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召开方式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三)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上午9:00在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137号晋润国际B座2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非公监管办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4人,代表股份数为59,251,9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5%。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符合《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2.《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3年度审计报告》;
5.《关于公司2024年预算暨2023年决算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议案》;
7.《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议案》;
8.《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9.《关于公司将出租的房产收回转为自用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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