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2161 证券简称:风行测控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西风行测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不涉及回避表决。本
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风行测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山西风行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 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西风行测控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第九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单笔贷款金额超过 2000 万元和累计贷款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贷款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募集资金的使用;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2000 万的融资总额范围内定向发行股
票,授权至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如下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
(一)审议公司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二)审议公司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1500 万元以上(含 1500
万),或不同类别交易 12 个月内累计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 2000 万元以上(含2000 万),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的交易事项。
前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前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如下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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