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2161 证券简称:风行测控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西风行测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不涉及回避表决。本制
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风行测控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风行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募集资 金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风行测控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在认购结束后,可以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完成验资。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
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 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
(一)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 最近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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