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公告编号:2025-042
证券代码:872161 证券简称: 风行测控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西风行测控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不涉及回避表决。本制
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风行测控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风行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 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
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 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造、申请挂牌或股份转让、股票发行、再
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关联交 易、股权代持、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对赌条款、股票限
公告编号:2025-042
售、解决产权瑕疵等相关事项的承诺、声明或说明,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
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
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公告编号:2025-042
第九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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