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2161 证券简称:风行测控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西风行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不涉及回避表决。本制
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风行测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山西风行测 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网
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取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
(三)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重要事项;
(六)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八)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九)财务报告;
(十)备查文件目录;
(十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有关说明出
具书面意见和相关决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条 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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