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1-22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九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证字[2019]第 196 号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中国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15 层(510623)
14、15/F,CTFFinanceCentre,No.6ZhujiangEastRoad,ZhujiangNewTown,
TianheDistrict,Guangzhou 510623,China
Tel:+8620-85277000 Fax:+8620-85277002
目录
释义......4
正文......6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6
二、本次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7
三、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7
四、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11
五、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15
六、本次发行的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16七、本次发行是否涉及估值调整、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
条款的核查......16
八、本次发行是否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情形的核查......17
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管理的核查......17十、关于本次发行对象及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
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核查...... 19
十一、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存在持股平台及股份代持的核查...... 20
十二、关于本次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是否合法合规的核查......20
十三、关于前一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1十四、关于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核查...21十五、关于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和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核查...21
十六、结论性意见......22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九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九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广东九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博股份”、“公司”或“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股票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其他有关规定和指引,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和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修改、废止或事实的变更,本所并不发表任何意见。
2.本所律师就贵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所涉及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贵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确认提供的所有文件原件均为真实;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字和
印章均为真实有效;向本所披露的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士提供的证明、口头陈述或文件。该等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士出具的证明、口头陈述或文件亦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4.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贵公司与本次发行股票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本次发行股票的程序和申请文件的合法……
[点击查看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