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1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九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九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九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九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九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的,并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发出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 9:00-12: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为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0年5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股东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本次会议现场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21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6.6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审议《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2019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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