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4
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872166 证券简称:新烽光电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武治国、刘金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5 年 3 月 20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3 月 19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武治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总经理
时任董事会秘书和
刘金波 董监高
财务负责人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资金占用、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1、2023 年,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其控制的公司占用新烽光电资金,截至 2023年末已无占用余额;2、公司未在挂牌申请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方及关联交易,直至 2024 年 4 月公司才进行了补充披露;3、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至 2022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至 2023 年半年度报告,
公告编号:2025-019
未充分披露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4、公司 2024 年 8 月发布公告,对 2023
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2023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190 号、第 212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第 184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武治国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 190 号、第 212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第 184 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刘金波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 190 号、第 212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
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第 184 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第 2、3、4 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六十五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湖北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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