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7
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72166 证券简称:新烽光电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3 月 27 日
2.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光谷软件园 C3 栋 11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2025 年 3 月 21 日以书面方式发出
5.会议主持人:武治国
6.会议列席人员:陈银、潘凌、余华安、石杰、高远、徐胜
7.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出席和授权出席董事 7 人。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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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自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若公司已于上述有效期内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的,则该等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实施完成之日。
鉴于《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有效期临近届满,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有效期 12 个
月,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若公司已于上述有效期内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的,
则该等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实施完成之日,《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其他内容不作调整。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陶学军、叶鹏、陈侠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3.回避表决情况:
无。
4.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若公司已于上述有效期内通过北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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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审核的,则该等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实施完成之日。
鉴于上述授权有效期临近届满,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相关事宜有效期 12 个月,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若公司已于上述有效期内通过
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的,则该等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实施完成之日,《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其他内容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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