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72166 证券简称:新烽光电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5年11月13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议事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能够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制度。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第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十六)审议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十七)审议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资产抵押、借入资
金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当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 70%时,审议任何资产抵押、借入资金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规定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章 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六)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临时股东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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