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72166 证券简称:新烽光电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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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5年11月13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协调、内部审计的组织、监督审计决议的执行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其中至少有一名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3 年且不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其主要职责权限为:(一)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细则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的内控细则,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六)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有权进行调查;(八)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上一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资料。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二)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三)公司各项管理细则;(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五)公司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协议;(六)审计委员会认为必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或询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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