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72166 证券简称:新烽光电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5年11月13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
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二)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一)存在《公司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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