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3 15:34:19 股吧网页版
新烽光电: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72166 证券简称:新烽光电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2025年11月13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新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其他担保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之上的董事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内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六) 反担保方案。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