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2170 证券简称:盛达科技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黑龙江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黑龙江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黑龙江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黑龙江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制度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发行股份或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
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以上且超过三千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交易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本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签订许可协议;(10)放弃权利;(11)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七) 审议批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以及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
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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