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公告编号:2025-047
证券代码:872170 证券简称:盛达科技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黑龙江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黑龙江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黑龙江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在全面了解、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修订《公司章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修订<股东会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修订《股东会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告编号:2025-047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拟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内部治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四、《关于选举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暨法定代表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选举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暨法定代表人》的议案进行审议。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选举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选举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高志刚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维帅、李硕、蔡渊渊
202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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