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2170 证券简称:盛达科技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黑龙江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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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黑龙江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黑龙江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
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和投资者关系;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交易审批权限达到下列标准但尚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
本款所称“交易”与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所称“交易”内容相同。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履行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以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的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
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
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列席会议并作记录、负责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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