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09
公告编号:2021-004
证券代码:872171 证券简称:绿泉环保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2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3 月 1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灌云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灌云利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志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宗可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山东道致律师事务所、肖勇辉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4 月 18 日,原告和被告在第三人的见证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产品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被告承包原告新建一座处理能力
10000 立方米/d 造纸污水处理工程,合同总价款 26,900,000 元,工期为 190 天,
以及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合同价款、质量标准、工程期限、保修期限等相关内
容。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于 2018 年 8 月 12 日开工,原告按约支付土建工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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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和设备购置价款。后因被告施工进度缓慢,原、被告双方分别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和 2018 年 12 月 29 日签订两份补充协议。然直至今日,被告仍未合同、
图纸及技术协议约定的内容全部完工,且污水处理设备也未全部安装完成,也未达到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涉案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已通过多份书面函件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仍未完全履行,且被告施工和安装的污水处理工程根本不能达到技术协议约定的标准,故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有权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和《产品采购合同》、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所建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以鉴定评估为
准);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2,632,150 元(以 2690
万元为基数,每延误一日支付 0.1‰,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算,暂计算至
2021 年 1 月 25 日,以后应续计);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被告已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无任何违约行为,不存在解除合同事实与法律依据。
2、被告并不存在工期延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能成立。
3、原告起诉属于滥诉行为,其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六)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至开庭审理中未向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被告代理律师给予答辩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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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证据,因被告提交的证据较多,原告方提出请求宽限质证期,法庭给予原告宽限一周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法庭进入休庭,法庭告知原、被告双方再次开庭时间法院另行依开庭传票通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因原告拖欠工程款,资金不能及时周转,影响其他项目资金投入,造成占用别的项目资金,或有新项目不能及时投入资金,给公司造成经营损失。(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原告工程款拖欠未支付,影响了公司资金周转,占用了其他项目资金,对公司财务方面有较大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灌云县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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