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28
证券代码:872171 证券简称:绿泉环保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判决书日期:202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判决书出具日期:2021 年 4 月 20 日
受理法院名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汇源集团建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九莹、葫芦岛市建昌县司法局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宗可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薛超、张玉玲、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 年 6 月 24 日公司与北京汇源集团建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建昌公司)
签订《工程技术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公司承建汇源建昌公司的污水处理工程,工程范围包括所有施工图设计、土建、设备及管道安装工程、调试及设备管道保
温。合同金额共计 680 万元,同时合同对付款方式、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因建汇源建昌公司要求的水量和出水标准变动,双方于 2017 年 6月 7 日签订《合同变更单》,将合同设备及安装部分(除土建部分以外)总价调整为 3248700 元。
2018 年 9 月该工程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现工程使用已达一年零四个月之
久,汇源建昌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 6157000 元,汇源建昌公司仅
支付 3365600 元工程款,余款 2791400 元至今未付。公司曾于 2017 年、2018 年、
2019 年多次向汇源建昌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余款,但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
2020 年 2 月 10 日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该建昌
县法院在 2020 年 10 月 29 日作出判决。
2021 年 1 月 28 日北京汇源集团建昌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改判,按工程款 80%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1,385,600 元。
2、一、二审诉讼费双方分担。
依据: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一、原审认定视同验收合格错误,没有合格依据。合同第 8.5 条约定:“乙方调试完成,甲方在 30 日内进行验收,否则视同验收合格”,推定验收合格的前提是乙方完成调试,但实际上乙方没有完成调试,合同也没有约定可以推定调试合格。因此调试合格的前提不具备,就谈不上推定验收合格。原审认定视同验收合格不成立,不能按 95%支付工程款,而应按 80%支付。
二、原审对大额标的的案件的判断不够慎重,本案标的额大,相差 10%的数额就高达 615700 元。判决应慎重,毕竟是推定验收合格,不是真正的合格,一旦验收实际不合格,会造成上诉人损失重大,无法维权。无法实际调试、验收不是上
诉人主观违约,客观上是存在错综复杂的原因,不能按时投产损失最大的不是被上诉人,而是上诉人。这些原因在判决时应充分考虑,不要轻易推定验收合格。原审判决不够慎重。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轻率适用推定验收合格,没用充分考虑合同约定的前提,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错误判项,进行改判。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公司答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正确。
1、2017 日 7 年 6 月原、被告双方根据 2013 年 6 月 24 日的《北京汇源集团
建昌有限公司每天二千立方污水处理工程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了《合同变更单》,
合同约定,合同号 2013 汇工字 01-(001)项目土建工程已于 2015 年 11 月份竣
工完成,合同已事实履行,后因鉴于甲方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部分变更及补充,合同设备及安装部分(除土建部分以外)合同价调整为人民币 324.87 万元,合
同总价变为人民币 615.7 万元。根据 2018 年 12 月 27 日,汇源公司出具《汇源
控股农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验收报告结果载明:本次验收为已付款土建部分(因未调试各污水池防水渗漏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其余部分合格准予验收,该验收报告加盖有北京汇源集团建昌有限公司公章。工程全部竣工完成后,2019年的 12 月 3 日被上诉人以邮寄方式向上诉人出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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