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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08 16:08:31 股吧网页版
绿泉环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872171 证券简称:绿泉环保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挂牌前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挂牌前,公司应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章程、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等。

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三)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

(四)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五)公司治理情况;

(六)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
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披露的年度报告及半年报内容应遵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披露的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可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
自愿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以确保
年度报告及时披露: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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