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27
公告编号:2020-032
证券代码:872171 证券简称:绿泉环保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4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2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宗可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玉坤、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汇源集团建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九莹、葫芦岛市建昌县司法局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0-032
2013 年 6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北京汇源集团建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建昌
公司)签订《工程技术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汇源建昌公司的污水处理工程,工程范围包括所有施工图设计、土建、设备及管道安装工程、调试及设备管道保温。合同金额共计 680 万元,同时合同对付款方式、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因被告要求的水量和出水标准变动,双方于 2017 年6 月 7 日签订《合同变更单》,将合同设备及安装部分(除土建部分以外)总价调整为 3248700 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工程的供货、安装、调试和建设,该工程于 2018年 9 月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现工程使用至今已达一年零四个月之久,被告汇源建昌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 6157000 元,被告仅支付 3365600 元工
程款,余款 2791400 元至今未付。原告曾于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多次向被
告发送催款函,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余款,但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人民币 27914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27914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 168317 元,此后另计);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保全保险费用 3130 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84350 元;
四、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上午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人民法院开庭,2020 年
10 月 29 日法院下发初审民事判决书。
公告编号:2020-032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收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0 月
29 日作出的(2020)辽 1422 民初 39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 被告北京汇源集团建昌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工程款 2309052 元及利息(利息以 2309052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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