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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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富顺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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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富顺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苏州富顺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富顺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顺新材”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7年5月25日出具了《关于苏州富顺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7年7月11日出具了《关于苏州富顺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7年7月28日出具了《关于苏州富顺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富顺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三次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各项声明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1、关于公司章程完备性的问题。(1)请公司补充说明公司章程是否载明以下事项并说明具体内容: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及股东名册的管理、保障股东权益的具体安排、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具体安排、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范围以及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的范围、重大担保事项的范围、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及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讨论评估的安排、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安排、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及负责人、利润分配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纠纷解决机制(选择仲裁方式的,是否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回避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如有)、独立董事制度(如有)。(2)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指引第3号》”)的规定、相关条款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1)根据本所律师逐条核查《公司章程》,具体如下:
序号 核查内容 章程对应条款 核查结论
1 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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