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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8-3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富顺新材: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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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富顺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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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12-68302099 传真:0512-65513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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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富顺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苏州富顺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富顺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顺新材”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7年5月25日出具了《关于苏州富顺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富顺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各项声明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申报材料显示,公司在有限公司阶段的注册资本为

3129.593841万元,有限公司变更成股份公司后注册资本为

3129.5938万元。请主办券商及律师:(1)核查股份公司的设立是否

属于整体变更;(2)若属于整体变更请核查公司整体变更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司是否满足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条件;(3)针对变更过程中注册资本的减少,请核查注册资本的减少是否属于减资;(4)若属于减资,请核查公司减资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一)股份公司的设立属于整体变更,满足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条件,整体变更程序合法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富顺有限于2000年6月15日获得苏州吴县市人民政府核

发的关于同意台湾一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富顺有限项目的批准;2000年6月22日吴县市外经委批准了富顺有限的《公司章程》;2000年6月23日,公司获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的批准号为外经贸苏府资字[2000]336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00年6月29日,公司获注册号为企独苏苏总字第009002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依法成立。

富顺新材是由富顺有限于2017年2月15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程序如下:

1、根据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月12日下发的《名称变更核准登

记通知书》([2017]第01090004号),核准富顺有限的名称变更为“苏州富顺新

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7年 1月 7 日出具编号为苏亚苏审

[2017]2号《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11月30日,富顺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为人民币55,920,117.1元。

3、根据中天资产评估公司于 2017年 1月 9 日出具编号为苏中资评报字

(2017)第C3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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