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9
公告编号:2026-001
证券代码:872175 证券简称:ST 鼎餐饮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蓝鼎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0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0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苏州蓝鼎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上海证大喜玛 拉雅有限公司卓美亚喜玛拉雅酒店、上海证大喜玛拉雅有限公司发生服务合同 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5)沪 0115 民初 121956
号,该院于 2025 年 10 月 8 日对本案予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慎考虑,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撤 诉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于 2026 年 3 月 5 日作出(2025)沪 0115 民初 12195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
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 元,减半收取计 25 元,由公司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蓝鼎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6-001
法定代表人:郑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上海证大喜玛拉雅有限公司卓美亚喜玛拉雅酒店
主要负责人:何元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上海证大喜玛拉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元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的客户(即被告一)系被告二分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原告(服务方)与被告一(客户方)签订一份《上海卓美亚喜玛拉雅
酒店员工餐厅服务合同》,合同第 1 条约定服务方按照客户方要求在酒店的员 工餐厅内提供烹饪、备餐及供餐服务,相关费用将由服务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与
客户方结算。第 2 条约定本合同有效期自 2020 年 7 月 6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第 4 条 4.1 约定客户方每月向服务方总计支付包括食品原料采购以及
提供全部相关服务和营运管理费等在内的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肆拾玖万元。第 5 条 5.1 约定按客户方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客户方必须在收到发票后
45 天之内通过银行转账,向服务方支付款项。第 9 条 9.1 约定本合同期间,如
甲乙任何一方构成基于本合同的根本违约,或在发生一般违约且收到守约方的 书面通知后未于伍日内纠正该一般违约行为或再次发生任何违约的,则守约方 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届时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金额 30%的 违约金。第 14 条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本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的,则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客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 年,原告(服务方)与被告一(客户方)另行签订一份《上海卓美亚喜玛拉雅
酒店员工餐厅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协议将原合同期限由 2023 年 6 月 30 日
延长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恢复服务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止,客户每月向
服务方总计支付包括食品原料采购以及提供全部相关服务和营运管理费用在 内的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参拾陆万染仟伍百元整,付款时间调整为客户方必须
公告编号:2026-001
在收到发票后的 90 天之内通过银行转账,向服务方支付款项。
上述合同生效期间,原告依约提供餐饮服务,二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服务 费。
至起诉日,被告一尚欠原告餐饮服务费 4160312 元。后原告多次催讨无
果 。
另查明,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分公司。
原告认为,其已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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