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5-3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
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推荐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田影视”、“股份公司”或“公司”)就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事宜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并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我公司”)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总服务协议》。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尽职调查工作指引》”,我公司对英田影视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治理情况、财务情况、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英田影视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出具本报告。
一、尽职调查情况
招商证券推荐英田影视挂牌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根据《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英田影视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与英田影视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员工进行了交谈,并同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交流;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重大业务合同等;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出具了《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尽职调查报告》。
二、内核意见
我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内核小组于2017年5月2日至5月9日
对英田影视拟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于 2017
年5月9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参与项目审核的内核机构成员为毕敬、陈舒然、陈
昕、陈鋆等七人,其中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各一名。上述内核机构成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担任项目小组成员的情形;不存在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的情形;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对内核机构审核的要求,内核机构成员经审核讨论,对英田影视本次挂牌出具如下的审核意见:
(一)项目小组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英田影视进行了尽职调查;
(二)英田影视拟披露的信息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公司设立改制过程合法合规,存续期间已满两年;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相关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公司股权明晰,无股权纠纷,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都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我公司与英田影视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总服务协议》。
英田影视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
(四)我公司同意推荐英田影视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综上所述,内核小组认为公司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业务规则》第2.1条有关挂牌的条件,七位内核成员经投票表决,全票通过同意推荐英田影视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三、推荐意见
根据项目小组对英田影视的尽职调查情况,我公司认为英田影视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所规定的挂牌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4日。2017年2月27
日,英田影视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以截至2017年1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
净资产折股,将公司整体变更为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
27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获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颁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设立及改制过程合法合规,存续期间已满两年。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影视内容的创意制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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