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8-3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金证法意2017字0710第0248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金证法意2017字0710第0248号
致: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英田影视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已经于2017年5月24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应用语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票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票公开转让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公司特殊问题第1项
请公司说明公司租赁的中国煤矿文工团房屋性质,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程序。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英田影视租赁中国煤矿文工团的房屋情况如下:
编 出租方/ 承 所有权 租赁面积 房屋
号 所有权人 房屋坐落 (平方米) 租赁期限
租方 证号 用途
中国煤矿 英田 朝阳区和平西街 朝国(管) 2017.03.1-
1 文工团 影视 青年沟路23号 字第 28m2 办公
院1幢三层3E 00057号 2018.2.28
中国煤矿 英田 朝阳区和平西街 朝国(管) 2017.7.1-
2 文工团 影视 青年沟路23号 字第 80m2 办公
院1幢三层3F 00057号 2018.6.30
中国煤矿 英田 朝阳区和平西街 朝国(管) 2017.5.1-
3 文工团 影视 青年沟路23号 字第 28m2 办公
院1幢三层3C-2 00057号 2018.4.30
2、2008年9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出具《关于同意中国煤矿文工团从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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