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2-08
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司及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收到贵司《关于
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现对该反馈意见涉及问题进行如下回复:
1、请公司披露:李秀云代持姜英田股份的原因。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对报告期内认定李秀云为控股股东做充分论述。
回复:
(1)股份代持的原因
第一,2017年3月30日,李秀云参与主办券商及律师组织的现场访谈,明
确代持原因如下:在北京英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田影视有限”)设立时,由于姜英田经常出差,由李秀云代实际出资人姜英田持有公司股权便于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等手续。
2016年8月5日,姜英田与李秀云共同签署《关于历史上持有公司股权的
确认函》,在该确认函中对代持的原因进行了确认,即李秀云代姜英田持有公司股权系为便于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之目的。
2016年10月10日,姜英田、李秀云签署《股权代持还原协议》,双方的代
持关系解除,且双方确认就代持股权事项无任何纠纷。
李秀云代持姜英田股份的原因已经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 公司基本
情况”之“五、股本的形成及变化情况”之“(四)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第二次股权转让”部分进行了披露如下:
“1、股份代持的形成
2014年1月15日,姜英田与其母亲李秀云签署《代持股协议书》,约定:
英田影视有限成立时,姜英田在英田影视有限持有4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40
万元股权,该股权由李秀云代为持股。代持股权的投资款系完全由姜英田提供,故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为姜英田。且李秀云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收益归姜英田所有,在李秀云将上述收益交付给姜英田之前,李秀云系代姜英田持有该收益。
2、股权代持的变动及解除
2016年8月5日,姜英田(“甲方”)与李秀云(“乙方”)共同签署《关于历
史上持有公司股权的确认函》,共同就如下事项进行确认:1、为公司设立需要,同时鉴于甲方经常出差,为便于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北京英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成立时,乙方持有公司40%的股权,出资额为40万元,该股权实际为代甲方持有;2、根据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和甲方的要求,乙方将其持有的公司55%的股权,全部转给甲方;3、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今后不会提出任何有关上述拟转让股权的异议、索赔或权利主张;截止本函出具日,乙方不再持有公司的任何股权,乙方与甲方之间的代持关系予以解除,不存在股权纠纷和相关法律纠纷;4、甲方承诺并保证,本次出资转让完成后,甲方持有公司70%的股权,也未委托他人持有,亦未代他人持有公司出资。 2016年10月10日,姜英田、李秀云签署《股权代持还原协议》:1、李秀云将代为姜英田持有公司 55%的股权转让给姜英田,签署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由于双方本次股权转让系还原股权代持,因此无需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3、本协议签署后,双方不存在任何代持关系,就上述代持股权亦无任何纠纷。”
(2)控股股东认定充分性论证
第一,经核查,报告期内(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李秀云
的持股情况如下:
1)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6日,李秀云持有英田影视有限55%的
股权。届时,英田影视有限的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认缴比例 出资方式 实缴出资(万元) 实缴比例
李秀云 55 55% 货币 55 55%
奚楠 45 45% 货币 45 45%
合计 100 100% - 100 100%
2)2015年1月26日至2016年10月12日,李秀云持有英田影视有限55%
的股权。届时,英田影视有限的股权结构及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认缴比例 出资方式 实缴出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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