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0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10层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85150267
网址:http://www.jtnfa.com
二○一八年五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田影视”或“公司”)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欧昌佳、张俊涛出席英田影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8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于2018年5月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18年4月9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北京英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18年5月2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西街青年沟路23号院1幢三层3F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姜英田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4月9日召开,决定于2018年5月2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4月2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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