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04
公告编号:2024-007
证券代码:872178 证券简称:铭视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河南铭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3 日收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
书,案号为(2024)豫 0308 民初 227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铭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淑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主要负责人:任继杰
公告编号:2024-007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12 月 29 日经招投标程序原告与被告签订孟津县平安城市监控设
备及高清治安卡口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一份。合同总金额为 21018810 元。主合同第五条第 3 项虽然约定付款方式,但经双方协商后又签订一份《补 充协议》将主合同的付款方式、期限及付款比例约定为“无预付款,安装调试 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之后,在四年之内按照每年度 25%的比例支付完毕”。2019 年 11 月经原被告双方以及验收单位共同对涉案的孟津县平安城市监控设备及 高清治安卡口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确认该项目合格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之后由被告投入使用。
涉案设备投入使用已有四年,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 1500 多万元,至今
拖欠剩余货款 5254702.5 元未付,同时,按照双方合同第十一条第四项约定“甲 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 总金额的千分之零点一违约金,如甲方逾期支付货款达 30 天,乙方除要求甲 方继续支付货款外,还可以主张延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拖欠货款金额为本金,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付清全部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均
无结果,2023 年 12 月 11 日,原告委托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
了《律师函》,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被告在《律 师函》要求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也没有就涉案欠款与原告进行协商, 所以,原告只能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 告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拖欠的货款 5254702.5 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暂
计 30337.17 元。(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截至 2023 年 12 月 8 日逾期付款
公告编号:2024-007
利息共计 30337.17 元。)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 29844.25 元。(违约金以逾期未
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零点一计算直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截至 2023
年 12 月 8 日违约金共计 29844.25 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举措,且尚未开庭,不会对公司目前 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目的是要求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支付工程款,加快了公司资 金的回收,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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