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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1-18 18:14:04 股吧网页版
铭视科技:涉及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1-18


公告编号:2021-001

证券代码:872178 证券简称:铭视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河南铭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1 月 3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1 月 3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员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云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晓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婷 刘辉、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铭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翟淑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汤晓恒、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10 月 10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被告(甲
方)将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点安全设施改造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乙方),承包方式为包干方式,工期按照业主方要求工期施工,工程总价按照

公告编号:2021-001

最终签订合同合计款。付款方式为,被告(甲方)收到工程款扣除管理费后,5个工作日内打款到原告(乙方)指定的账户,未按时支付的,每推迟一天向原告支付此款项 1%的违约金,时间从违约日到原告支付清此批项目款。后,基于《合作协议》,原、被告双方签订《银行网点(自助银行)安防工程分包合同书》两份,约定由原告对正阳县及西平县农商银行各网点(自助银行)及监控中心技防建设改造。其中正阳县农商行改造网点预算金额为 6590000 元,西平县农商行改造网点预算金额为 4050000 元。付款方式为被告收到业主回款,原告向被告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账户支付相应分包款项。
2019 年 12 月 20 日,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尚欠工程款进行了对账,业主已
支付的款项中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 973658.99 元。自此,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款
项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止 2020 年 8 月 12 日,被
告仍欠原告工程款 710963.6 及违约金。自此,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710963.6 元及违约金 30808.42 元(以 710963.6 元
为本金,按月利率 2%自 2020 年 8 月 12 日暂计算至 2020 年 10 月 16 日,之
后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辩称,被告认可与原告签订的两份银行网点(自助银行)安防工程分包合同书,约定被告将正阳县和西平县农商银行安全设施建设工程分包给原告。其中正阳县分包合同工程款为 6,590,000 元,西平县分包合同工程款为4,050,000 元。两份合同约定,工程经审计、验收后付 95%工程,剩余 25%工程款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被告收到业主方工程款,原告向被告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分包款。被告与原告没有签订过合作协议,也没有和原告就工程款进行过对账。现阶段,被告已实际支付原告方9,172,278.32 元,被告应付原告正阳县和西平县两个工程的工程款为

公告编号:2021-001

7,448,000 元。被告已支付原告的工程款远超过应付的工程款,并且原告也未向被告交付被告已支付款项的全部增值税发票。被告不欠原告工程款。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以索要工程款为名,多次扰乱被告正常办公,威胁或殴打被告员工。被告迫于无奈,在被告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支付原告工程款,且多支付了原告工程款。

2020 年 8 月 27 日夜,原告员工彭博等十多人再次到被告处非法索要工程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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