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30
关于无锡市宏晟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无锡市宏晟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无锡市宏晟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次反馈意见:
1、请会计师就推荐挂牌业务审计中是否存在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涉及的九方面问题发表积极的、明确的意见。
2、关于负面清单。请主办券商补充说明行业协会的数据是否来源于全国的统计数据,并重新论述公司营业收入是否达到行业平均水平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毛利率。(1)请公司补充说明建设方提供原材料的原因及合理性。(2)请公司补充量化分析公司2017年1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较2016年增长13.57%、2016年主营业务毛利率较2015年增长9.81%的原因。(3)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
4、关于收入。(1)请公司补充量化分析公司2016年度
收入增加的451.11万元的原因。(2)请公司补充说明修理修
配收入及安装劳务收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是否有外部依据,并补充披露各阶段确认收入的比例及合理性。(3)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公司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发表明确意见。
5、针对公司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中长越投资有限公司占比较大的情况。(1)请公司对主要客户中属于长越投资有限公司控股或参股的企业进行独立披露;(2)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公司与上述独立披露后客户的合作模式和合同签订情况;(3)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对独立披露后客户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4)请主办券商就公司对长越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依赖以及上述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6、请公司补充披露位于江阴市澄杨路 258 号房屋土地
使用权属变更和房产过户手续的办理情况。
7、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8、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
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核查并说明:(1)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主办券商及律师是否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2)前述主体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结合具体情况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
9、请主办券商补充核查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
请你们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通
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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