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4-03
证券代码:872182 证券简称:宏晟节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无锡市宏晟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2017年06月12日
(二)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会计政策执行的是财政部于2006年02月
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及
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和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月 28 日起实施,对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政府补助: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 定执行,自2017年6月12 日起实施,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 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 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资产处置收益: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财 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7〕 30 号),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和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
(三)变更原因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一) 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8年04月02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5票,
反对票数为0 票,弃权票数为0 票。
(二)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无锡市宏晟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市宏晟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企
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和《财
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
30 号)的要求,执行该准则,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
的披露。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无锡市宏晟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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