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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4-0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宏晟节能: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4-03

证券代码:872182 证券简称:宏晟节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无锡市宏晟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无锡市宏晟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报披露工作中全面、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差错、重大遗漏信息,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年报披露工作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原则;

4、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5、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年报披露中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

告修正等情况的,应按照年报格式的披露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并如实披露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六条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取消当年晋职资格;

3、通报批评;

4、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5、给予记大过或者开除的处分;

6、经济处罚;

7、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出现需责任追究的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 相关人员在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涉嫌刑事

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因个人原因故意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责任人将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个人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

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4、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第十二条 年报披露中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

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三条 因违反本制度规定被举报的,由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制度

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第十四条 被追究责任者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书面的申诉并上报公司。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公司给予纠正并出具书面撤销处理决定书。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无锡市宏晟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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