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润康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润康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613号
致:安徽润康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安徽润康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3)》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 3
声 明...... 5
正 文...... 7
一、本次发行主体的合法合规性...... 7
二、本次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豁免注册...... 10
三、本次发行的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 10
四、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11五、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持股平台的意见...... 12
六、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13
七、本次发行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14
八、本次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16
九、本次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20
十、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内控及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20
十一、结论意见...... 21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发行人、润康科技、公司 指 安徽润康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定向发行 指 公司本次向发行对象定向发行不超过 3,100,000 股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的行为
安华创新 指 宣城安华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 指 《安徽润康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
《股票认购协议》 指 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安徽润康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
发行对象与张铭签署的《宣城安华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股票认购补充协议》 指 (有限合伙)与张铭关于安徽润康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公司章程》 指 《安徽润康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众公司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定向发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适用指引第 1 号》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
指引第 1 号》
《定向发行业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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