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2183 证券简称:润康科技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安徽润康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8月26日经安徽润康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润康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润康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润康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
资助等。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
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四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投
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
行为。
第二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审批除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董事
会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三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他人
员均可提出投资建议,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建议受理部门。
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环保、土地等要求);
(四)项目可行性及发展前景。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收到的投资建议书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总
经理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投
资建议书》进行内部评审,认为可行的,应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项目投资方案并对项目的可行性作出评审意见。投资方案草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具体内容;
(三)项目可行性分析;
(四)项目资金的来源及安排;
(五)审慎、精确的预期收益分析;
(六)项目的发展前景。
第十二条 投资方案由董事会审议表决的,该投资方案草案应当在召开董事
会会议的前送达并提交各位董事审阅;如需股东会审议的投资方案,应将已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专家及专业人士进行评审意见(如有)等相关资料提供股东会作决策使用。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进行咨询和论证;认为必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订日不得超6个月、12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审计或评估,必须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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