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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润康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2183 证券简称:润康科技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安徽润康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8月26日经安徽润康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润康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润康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润康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以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
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全资以及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以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
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五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除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形
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挂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 董事会、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将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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