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2183 证券简称:润康科技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安徽润康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安徽润康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润康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润康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 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润康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的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六)公司的合营企业;
(七)公司的联营企业;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办券商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办券商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
控制而形成第四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过半数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等关系。
第九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
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系指公司或者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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