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2184 证券简称:技塑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技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技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技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促使股东会依法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广东技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股东承担。
第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承担以下特别义务: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违规干预公司对其资产的经营管理。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违规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机构不得违规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干扰公司经营管理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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