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2184 证券简称:技塑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技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技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技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技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投资,股权或资产收购、兼并、出售、置换,追加、减少、收回对外投资等。
公司委托贷款、证券投资和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
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计划,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和扩大经营规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遵循集中决策、统一管理原则。对外投资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公司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议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或出售资产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二)公司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投资涉及的累计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或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5%,或绝对金额超过2000 万元;
(四)公司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股东会审议决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新增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40%的银行借款;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股东会对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具有以下权限:
(一)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或出售资产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20%-30%;
(二)公司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投资涉及的累计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20%-30%;
(三)公司发生交易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5%-20%,或金额超过
2000万元;
(四)公司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30%,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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