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证券代码:872186 证券简称:长江期货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
券事务代表或指定专人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印章存放在综合人事部,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时,监事会主席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主席指定的工作人员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指定的工作人员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分别提前10 日和 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不受上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临时会议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书面、电子邮件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见在签字确认后提交至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留档。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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