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2186 证券简称:长江期货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
优先股、公司债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使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内
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
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支付或划拨时间等,经如下审批流程后方可支付或划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或子公司)申请→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或子公司)领导审批→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公司总裁审批→公司董事长审批,使用过程中如涉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事项,则需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后支付或划拨。公司通过上述分级审批程序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予以公告后方可实施。发行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现金管理,但须经董事会和股东会
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公开披露。投资产品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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