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2186 证券简称:长江期货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和修订公司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
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一节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
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披露季度报告时,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
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公司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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