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20 18:34:10 股吧网页版
华德水晶:关于拟修订公司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72187 证券简称:华德水晶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浙江浦江华德水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仿水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日用晶制品及其配件的生产和销售、不锈钢产品 玻璃制品制造;日用玻璃制品销售;五金产的组装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
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 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东不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 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转让股票的,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 间,公司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应当遵守法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 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转让股份的规定。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公司股东 股东依据前款规定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 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票的,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