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河北中智天弘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目 录
页次
一、专项 说明 1-2
委托单位 :河北中智 天弘网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审计单位 :利安达会计 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联系电话 :(010) 85886680
传真号码 :(010) 85886690
网真号 址:http://www.Reanda.com
关于河北中智天弘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利安达专字[2025]第 0225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河北中智天弘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智天弘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
负债表,2024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
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利安达审字[2025]第 0591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要求,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其他应收款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中智天弘公司之子公司唐山海港区嘉渔达商业管
理有限公司开展业务预付乐亭县迎辉商贸有限公司、唐山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款项合计 639.70 万元,后因业务终止转入其他应收款,账龄 2-3 年。
对于上述资金往来事项,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以支持其商业合理性及财务报表列报准确性。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四章第二节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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