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4
证券代码:872193 证券简称:荣泰农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安康荣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 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康荣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安康荣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 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和挂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上述事宜,全国股转公司参照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
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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